三年前曾购得商品房一处,迄今未用。现交付使用已届三年,房产权属证 至 今未办。2015年10月经辗转去房管局和质监部门调查得知,该房至今尚未取得(竣工驗收备案表),说明开发商违法违约。问题有二:1,据此要求解除购房合同,退房,法理是否有据,可行。2,购房合同后面附有30页补充协议规定,解除合同时,自交房之日起至解除合同之日止,每日按100元交付使用费,对此法律给予支持还是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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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解除合同,第一,看合同上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符合条件则解除,第二,法律上规定可以行驶解除的条件,比如严重违约,致使合同屐行没有必要或没有意义;丧失履行标的,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不安抗辨权,由于一方履行合同的条件恶化,财务经济状况恶化,使另一方继续履行会造成严重损失的,则可能受损失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你对照是否符合上述条件,符合则解除。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支付的款项,视次性质确定,有效合同,则定金一般不超标的的百分之三十,因逾期交房屋造成的损失,的定赔偿则合法,约定过高,则可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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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解除合同。100元每日属格式、霸王条款,可主张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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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退房看合同的约定,要求违约金肯定没问题。如有需要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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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诉讼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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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逾期办房产证,而且未取得竣工手续,买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及违约金。同时对方可以主张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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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还得看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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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