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可以向公司索要,有劳动纠纷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
一、第三条修改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二、第五条修改为:“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三、第七条修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