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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5年6月30日,被公司以经济性裁员为由,被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上对补偿金的提法是不晚于7月15日,若不办离职手续,将有可能影响补偿金发放...7月9日本人不服解除,提请仲裁,现在二审正在上诉。 到现在为止,公司一分补偿金未付,在法律上,这样是对的还是错的?谢谢

合同纠纷
2015-12-27 1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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