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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分居6个月后(女方断续回嫁家2个月),现二次起诉。 双方并无什么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财产:空调(男方出资购置)、彩电(女方出资购置,价值约空调的2倍)。 男方现有存款16000元。 女方把所有财产(包括:存款、黄金首饰、人寿保险保单等)故意隐藏起来,全当不存在;男方掌握了女方新开的两个银行户口情况,6个月来女方平均每月从户头取走3600元。人寿保险保单要查也容易查出。 女方嫁妆洗衣机、微波炉。 2年多前,女方怀孕时因阑尾炎手术,最终导致早产,孩子夭亡。女方认为因生孩子致身体受到伤害,是男方“害”的,要求男方赔偿。男方认为:女方所说“伤害”都是意外,一切“伤害”的根源和起因是“女方自身疾病”;女方受到的“伤害”与怀孕、与男方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并非任何人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是女方病患造成的。男方并无过错,不用赔偿女方,但愿在经济能力内适当“照顾”女方经济。 =====请问:按一般案例,法院在男方给女方的“经济补助”方面,会如何判?本案实际,大约补助多少???????

婚姻家庭
2006-01-24 06: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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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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