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您所述的情况,我为您作以下简要回答:
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其次,由于你叙述过于简单,我们需要向您了解以下问题:
1、法院是否已经宣判,若宣判了一般就不能取保候审。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适用,由公安机关执行。
最后,以上分析仅是我们根据您所提供的情况所作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因为案件各有不同,我们还需要向您进一步了解情况,以便为您更好的提供法律服务,作出准确判断。稍后我们将以电话形式与您联系,或者您可以拨打我们的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