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号,我与购房的签订定金合同一万元,合同约定房屋以2500元/平出售,约定9月10号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第二天(也就是8月27号),卖房方商议说是《商品房买卖合同》里出售价不能写2500元/平,需要填写2700元/平,理由是建设局不会批,认为价格低。承诺按照2700元/平购买时,我方交付的钱与2500元/平交付一样,多出来的钱卖房方公司自行解决。由于种种原因,我与10月20多号去退定金,对方不予退定金。请问下,像这种由于是要签的买卖合同价格与定金合同的价格不一致,但是后来我超过定金合同时间去退定金的,能不能退会定金?如果能,怎么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