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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在XX公司上班三个月整,2015年3月1号离职。期间工资是4000元一个月,其中两千元是从工资表上发放,另外两千元老板另外发外,截止今日2015年11月10日为止,另外三个月每月两千元总共六千元的工资还没有付给我,9月份的时候,我已向X区监查大队反应过此事,10月底得到的答复是(X区人社局答复: 区人社局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已上门核实该反映人反映的问题,并调阅该公司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的工资表,反映人上班期间的工资为每月2千元并签字按月领取,不存在拖欠,反映人如对工资金额问题存在争议,可提供相关证据向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答应是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之后交保险,但是并没有为我参保。现在我手上的证据只有手机回复的内容,答应会付我六千元的工资。请问我该怎么做,还能拿回这部份的工资吗?望早日回复,谢谢!

合同纠纷
2015-11-11 09:26:5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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