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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2015年通知受理本人2015年8月申请退休,教育局送往组织部老干局和人社局在档案审查时发现档案内有1953年的出生日期记载,目前认定我的个案应按2013年退休处理,不作2015年退休处理,退休金也按2013年的标准去计算。如此教育局做为教师档案管理的责任单位,如何赔偿我2013年8月至2015年的在职工作的损失,我在职时有领取在职工资,但如今不能按2015年退休标准(教师工资此间已加薪),我诉求教育局在已领在职工资之外,赔偿两年本人应得的退休金是否合理?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教育局颁发的教师资格证均为1955年出生。

劳动纠纷
2015-10-26 18:4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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