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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们的法官和律师在司法实践中都以轻伤作为是否给予刑事处罚的界线,而不从有没故意伤害他人的动机去界定呢?我有一个案例:我的一个朋友被人打伤,回到单位又被这个人拿刀追杀,并被刺伤右肋处,刀沿皮下行走4~5公分险入肝脏,我的朋友跑进办公室关上门后这个人仍在外砸门喊叫要杀他。请问这不是故意伤害吗?但只因鉴定是“轻微伤”,这人又找了关系,派出所只给了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该怎么办?

刑事行政
2005-11-01 0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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