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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1997年在某村购买了王某一套房屋(三间平房)买卖的时候只签了书面的买卖协议,没有过户。1997年孙某因急需用钱,将此房屋转手卖给了她的妹妹,妹妹系与王某同村村民,很快的妹妹找当村负责办理房产证的负责人办理了过户手续,现在房屋的产权人是妹妹的名字。 前些天要进行整村改造,卖房者说到土管所查了,房主姓名仍然是他,所以想要回一半的房屋,理由是法律规定同村村民之间买卖关系有效,与城市人买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我想请问,他说的对吗?我总觉得虽然是间接的买卖给当村村民,买卖关系应该是有效的,大家怎么看待?

房产纠纷
2005-12-30 22:00:01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本人不同意梁律师的观点.
    我国的房地产法律体系也算较完善的,但土地权与房地产权是不能分开,两者是相对应的;处在高层建筑中的套房主人对该居住区内的土地也享有使用权的,不能说"我国法律对此调整很是混乱",相反,法律对此调整是有章可循的.

    上述意见纯是一家之言,仅供参考.
  • 谢谢您的回复!
  • 农村房产确实不能出售村民以外的人。
  • 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对方不能要回房屋的半,如其反悔可要求其退回房款。
    但是,这桩房子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还是卖家,不过现在房子即已由本村人买了,则可以要求将“宅基地使用权”过户。
    农村的房子是没有“房产证”的,这个妹妹找的是什么人呀,被人卖了还帮别人数钱吗?
  • 农村房屋的“宅基地”是严禁卖与外村人和城镇居民的,但是法律并没有禁止房屋的买卖
  • 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印契证不是一个东西?有什么不同吗?
  • 农村的房屋没有房产证,只有宅基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产权两者相分开的,这在我们国家很常见,就算是城镇居民的住房也是一样,一些平房的居民有土地使用证也有房产证,但是楼房的居民只有房产证,而无土地使用证,总之我国法律对此调整很是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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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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