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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4年9月1日进公司,并签了劳动合同约定三个月转正;后由于公司原因一直未能给我转正直至2015年8月份给我转正,在此期间本人一直拿着公司规定的最低实习工资,从8月份开始将以前拖欠的工资开始分批补发给我,所以我额外的多承担了一千左右的个人所得税。并且公司正式员工均能享受的住房补贴就因为去年未能帮我转正而不能补偿我本应去年12月份转正以后至今该享受的住房补贴。我要如何维护我的权益?

劳动纠纷
2015-09-23 06:4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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