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我与开发商签订一份购房合同,2011年5月10日开发商书面通知接房,按合同约定,接房后60日内开发商负责办理完房产证或交房管部门受理登记,否则,将支付购房款按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办理房产证需要购方提供的资料在合同签订时全部交给了开发商,因开发商建房审批相关手续延误,导致5015年4月份才办理出产权证,中途多次催促并纠结办证事宜,开发商一拖再拖。今年7月份我(们)诉讼到法院,要求支付违约金一事,现在未开庭,但开发商坚持说已诉讼时效已过,不予负责。请问: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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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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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