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目前所在上海一家集团公司,工作2001年至今,已15年有余,2013年底公司分配我到旗下高尔夫练习场部门担任主管工作,由于合同岗位变更2014年续签了份为期3年的合同,练习场原本是发包出去经营的,2013年收回公司想自己经营故开始整改装修(签合同时注明的是练习场,已经开始动工装修),期间公司设立了临时练习场供客人打球营运,期间一直在临时场所工作,整改期间由于种种原因(领导替换,施工队受物业阻挠等等)一直未完工。现公司决定由于临时练习场不赚钱,原来练习场由于不能完工营业所以辞退所有部门员工,公司拟定赔偿方案为1N 1,我想请问下公司是否存在恶意欺骗行为,我的劳动合同公司盖章是集团公司的公章,是部门关闭而不是集团倒闭,对于我工龄15年的员工来说,我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吗,或是换岗。还有就是我这种情况是否属于无固定期劳务合同员工,公司如果强制执行的话,那我是不是只能得到1N 1的经济补偿?我如果申请仲裁的话,会受理吗?像我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