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2014年3月31日交楼,开发商的楼2014年1月5日就已经具备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条件,于2014年3月20日发出第一份交楼通知书,但是业主还没交齐买房款,未收到楼,2014年12月25日业主交齐全部房款,当时开发商口头告诉业主随时可以交楼,但是2015年6月10日开发商才打电话告业主准备收楼。请问:1、开发商在业主还没达到收房的条件下发出的第一份通知书是否无效?2、开发商等到业主达到收房的条件时是否必须再发一份正式的交楼通知书?3、打电话算书面通知吗?4、开发商口头告诉业主随时可以收楼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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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依约定交、收楼,否则无效,通知以书面为凭
追问:请问:1、开发商这样做是否等于没有做到书面通知业主办理交付手续?2、这种情况起诉开发商延期交楼能胜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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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