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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国企工作人员,去年10月份公司派我到外省工作,外省的企业是我们集团公司几家二级公司和研究所合资组成,当时没告诉我工资待遇等情况,只说董事会正研究。待我工作一个月后,原单位通知我工资总额,包括单位和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我认为社保中应由单位应承担的部分由我个人承担不合法,但公司答复这是外省这个企业的董事会的决议。我认为即使是董事会的决议也应依法制定,不能违背社保法,请问这种情况如何解决。谢谢!!

劳动纠纷
2015-07-23 16: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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