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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了套二手房6月28日签订的合同,合同约定7.15号付款,甲方给我办理手续,但是由于甲方拖延(甲方贷款的钱需要垫资,估计不太好弄),说要7月20日才能办理手续,这算不算违约?关于违约合同规定按房价的20%赔偿,这种情况请问能不能起诉算违约?定金交了一万给甲方,其实我也不是需要赔偿房价的20%20万元,只想拿到定金的2倍连同本金算3万给我。毕竟我死期的首付拿出来也损失了8000-9000的样子,我可以要求赔偿吗?

房产纠纷
2015-07-16 11: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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