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过程中,若按照人头分配住房面积,离婚时的分配方式需要根据涉案房产的归属情况来确定。
1.若拆迁前房产已经确认为夫妻共有财产,那么拆迁补偿所得的自然也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
(1)夫妻双方可以首先尝试协商分配方案,若协商不成,则可诉诸法院进行裁决。
(2)法院在裁决时会综合考虑房产的实际情况,并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原则,即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来作出公正的判决。
2.如果拆迁前房产为其中一方所有,但拆迁补偿款或利用补偿款购买的房产中包含了家庭人口的补偿,那么这部分补偿款原则上应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此时,配偶有权分享一定的份额,具体分配比例同样需要双方协商或法院裁决。
当拆迁房为夫妻共有财产时,其分割方式应遵循夫妻共有财产的处理原则。
1.夫妻双方应尝试通过协商来达成一致的分配方案。如果协商无果,可以提交给法院进行裁决。
2.在裁决过程中,法院会充分考虑房产的实际情况,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来进行判决。
3.如果拆迁补偿款中包含了对家庭成员的补偿,这部分补偿款也应视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公有拆迁房的分割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1.如果拆迁补偿款是按照人口数、宅基地面积或旧房建筑面积来计算的,那么配偶作为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共享财产占有者,有权在离婚时获得相应的补偿款。
2.如果拆迁补偿款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总面积来计算的,且并未考虑到同住人的因素,那么拆迁补偿款应归拥有公共租赁权的一方所有。
总之,在公有拆迁房的分割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来作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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