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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公司)与乙方(多名工人联合)签订了承揽协议(按施工量计件一次性支付工资,甲方提供材料,图纸及技术指导,乙方自备工具,自行招工,自由安排工作内容及工作时间,整体按时按质交工)。甲方出于安全意外考虑为乙方买有意外险(以公司名义的员工团体意外险),但合同约定不为乙方招来的(非承揽人)施工人员买保险,乙方自行负责安全问题。因乙方施工管理不善现造成乙方承揽人及其自行招收人员受意外伤害,乙方要求甲方进行意外伤害赔偿。问题:1,乙方(承揽人)是按照承揽合同视为承揽人或是因为甲方为其买有意外伤害保险(以公司名义的员工团体)而视为雇佣员工?2,乙方(自行招录人员)是视为承揽人的雇佣员工还是公司的雇佣员工,公司是否负有赔偿责任?3,合同约定公司不对保险(含被保险人及被保险自行招录人工)以外的赔偿做任何补充赔偿,这个条款是否有效?

劳动纠纷
2015-07-04 12:19:4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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