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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6年12月27日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是五年的,并经鉴证机关鉴证盖章,后过了一天公司又跟我们签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是没有鉴证过的,之后补充协议是发给我了,但是劳动合同到现在也没有发给我,我要了两次公司都不拿给,请问我这份<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否有效?我是否可以因为这个原因跟公司解除合同,并要经济补偿金?且公司从2010年6月放假到2011年3月,每月发给520元生活补助,请问公司放我这么长的假是否合理?

合同纠纷
2011-01-21 10: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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