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上海,我上班的地方只是福建的一个销售部门,本人也是福建的,因非工伤骨折,医院开的病假是6周,然6周后复查,还没有复元,还得继续休息治疗,医院建议是再6周时间。请问公司是否有权利不批准。如果不批推解除合同的话我能得到补偿吗。还有就是我从事的是销售工作,因有部分货款未收回,公司未给发提成。大约总金额是1万左右。公司规定是收回X%的货款就发提成的X%,然现在应发的三千也未发。请问公司这样的制度是否有违劳动法。如果离职,这些提成不能拿 到怎么处理。因为公司在上海,我人在福建,不可能跑到那边去起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