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基本情况:本人北京市户口,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城区某街道。最初,本人、本人外祖母和弟弟户籍和居住地均在该街道某院,户主和房屋承租人为本人外祖母。上世纪80年代末,本人因结婚搬出居住,本人弟弟因工作关系住单位宿舍,本人外祖母因年事已高无人照料,将户口迁至子女处与子女共同居住,原户籍户主更换成本人,原房屋承租人未变更。后因该房屋无人居住,被房管部门另行承租给他人(因外祖母已去世,过程不详)。现本人、配偶及子女名下均无房,且从未享受过任何拆迁补偿。而该街道于2014年前已完成危改项目拆迁建设。因本人无拆迁地房屋所有权证,因此至今未接到拆迁办任何通知。日前去拆迁办咨询,被告知有户口但无房屋所有权证者无资格申请拆迁补偿。 咨询事宜:1、根据上述情况,本人是否可申请获得拆迁补偿?2、国家及北京市有否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支持本人诉求?

房产纠纷
2015-06-11 22:24:56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关于国家征收的补偿数额,与所在地理位置、土地用途、当地经济水平有关,一般在政府的文件中会有详细规定。可以要求查询补偿方案。如果觉得不合适的话,可以委托律师诉讼维权。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 你好,咨询当地拆迁管理部门
  • 你好,建议委托律师进行
  • 依拆迁政策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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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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