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非常感谢您在百忙之中回答我的问题,我的具体情况是这样的:
(1)2007年3月30日入职,2015年6月10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我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在2014年3月30日到2014年7月16日请的病假,当时身体不好,住院手术治疗。当时公司给我的病假工资是基本工资*80%.
想请问张律师:
(1)我的赔偿标准应该是从2014年6月到2015年5月的前12个月平均工资*17个月的基准对吗?
(2)我病假期间的工资可否按照基本工资进行计算,要是按照病假时的工资金额会比较低。
谢谢,期待您的回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