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子公司A入职(房地产项目公司),与A公司签订三年劳动合同,社保在A公司是缴纳,后项目完工调往另外项目公司B(项目公司),劳动合同未重新签订,也未有任何补充变更协议类,工资由B公司正常发放(有工资单和银行流水),社保个人口头要求留在A公司缴纳(A、B公司为不同城市),公司社保正常缴纳,但当时从A公司调往B公司调令是总公司出具调令。以上A、B公司及总公司均具有单独的营业执照,但为同一老板(营业执照法人一样)。现在公司裁员,试问我这个情况能否界定为与B公司构成劳动关系,但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求赔偿过去11个工资,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