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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我和他人合资建房一套,对方属拆迁安置户,因是亲戚关系,并末写建房合同,但有详细的建房付款凭条,当时办理私人建设工程规划批准单都注明有两人的名字。去年对方想独呑这套房,起诉当地规划局和我(第三人被告),法院以已过起诉时限为由,驳回起诉,中院维持原判。后对方到规划局要求注销此规划批准单,规划局电话告知我,我当时并未同意注销,并提醒规划局类似合资建房在本小区有许多户,不可能都注销。但规划局以我不是拆迁安置户为由,还是把我们这个规划批准单注销了。请问,他们这种做法合法吗?我要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房产纠纷
2015-05-27 11:27:5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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