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我于2015年4月29日辞职。
1.公司至今未发放我2015年3月和4月工资,其它在职员工的3月工资已于4月30日发放。劳动合同书第十七条明确约定乙方当月的劳动报酬由甲方在次月的15号前以人民币形式足额支付(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最近的工作日前支付)。
2.公司在我转正后并没有为我缴纳试用期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劳动合同书第六章 保险福利待遇:甲方在乙方转正后为乙方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并补缴试用 期期间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但缴纳的前提是乙方必须装其社会保险手续调转至甲方,甲方仅从乙方调转的次月为乙方开始进行缴纳社会保险,不会因乙方的延误调转而补缴其社会保险。
3.我的合同签的4000一个月,2014年11月14日签订的。2015年2月13日,公司又找我签了补充条款:乙方的月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保密报酬、奖金四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工资为:1250元,岗位工资为:450元,保密报酬:100元,奖金:2200元,请问这种情况公司如果不认帐,我是否能打赢4000这个金额?还是只能拿1250?
4.除以上内容,我还能索赔吗?公司目前在进行资产转移,想尽快走法律途径拿回应得工资。我还有一个同事情况和我相同,如果一起上诉,律师费用 大概多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