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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后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孩子的户口在宣武区,孩子今年上小学,女方未与男方商议,将孩子安排至西城区某小学就读,并交纳了15000元的捐资助学款.事后,女方起诉要求男方负担10000元.一审判定捐资助学款为教育费,依据<婚姻法>第37条判定男方负担7500元. 1.请问: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 2.现男方要提出上诉,有何合理依据及理由? 谢谢!

婚姻家庭
2005-12-02 17:42:01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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