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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劳动法,在女性职工权益方面,都给予了很多的保护措施!但这是否意味着,女性职工权益可以凌驾在男性职工权益之上?如果女性职工权益,与男性职工权益发生冲突时,男性职工是否有义务,通过牺牲个人正当权益,来维护女性职工权益不受损失?用人单位是否有权,通过强迫男性职工,牺牲个人正当权益,用这种带性别歧视的方式,来达到其所谓的报护女性职工权益的目的?例如,用人单位强迫男性职工,到偏远艰苦的,单位自认为不适合安排女性职工的岗位,应该把原来男性和女性职工,都适合安排的岗位,让出来照顾女性职工!

劳动纠纷
2015-05-06 12: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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