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钢长钢铁运部厂区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言外之意,也就是男性职工和女性职工,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
首钢长钢铁运部厂区队,却在相同工种的岗位(例如道口工岗位),普遍实行性别歧视政策。本人在病假休完后准备上班,却被单位借客观理由(非本人主观因素造成的),调换到偏远艰苦的道口岗位!单位给予的理由是,因本人是男性职工,就应该安排到偏远艰苦的,单位自认为不适合安排女性职工的道口岗位,应该把原来男性和女性职工,都适合安排的道口岗位,让出来照顾女性职工!单位不以职工医疗期是否已满,不能胜任原岗位为依据,借用其他本人因素以外的,带有性别歧视性质的客观理由,来私自调换本人工作岗位!
首钢长钢铁运部厂区队的做法,是否违反劳动法呢?本人又应该如何维权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