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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于3月26日递交离职申请书,将工作信息放于桌面,3月27日自行离开,现在原公司以我未提起30天告知为由把我3月份的薪水当做违约金,请问这种做法是否合理?我该如何投诉他们?

合同纠纷
2015-04-14 11: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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