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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3年11月入职,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在2015年2月下旬通知辞退,工作1年5个月,理由是连续三个月绩效考核位达标,因当时还在职并且办公室销售同事都未达成,所以就在公司书面的绩效考核上签过字,但上面并没写明如三个月未达标可以辞退,现在公司提出按1.5+1(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给我赔偿,我是否可以要求按照违返劳工法,1.5部分双倍赔偿?谢谢

劳动纠纷
2015-04-02 12:4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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