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单位自08年起至现在已连续订立过2次固定期限合同,今年即将合同到期,目前尚未与单位正式协商合同订立问题,本人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意向且无任何违法行为,但有下列问题不明,特此提出:
1)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提出是在固定期限合同终止前还是终止后;这个提出的时机在法律上有无明确的规定?
2)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提出形式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的;这个法律上有无明确的规定?
3)向用人单位的哪个人或是哪个部门提出签该合同比较合适?
4)在上述情况下提出签该合同后,如单位拒绝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且以固定期限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单位此行为是否属于应当订立而未订立的违法行为,如违法是否有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标准是什么,另外用人单位在应当订立而未订立的情况下终止合同是否有义务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