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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在一家公司试用期内,签订劳动合同时,合同上工作时间有2条。第一条是“甲方安排乙方每周四十小时,每日八小时工作制,如因工作需要可安排加班”,第二条又写着“因工作需要,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实行弹性工作制,甲方办证每周至少休息一天”。请问这样的合同是否合规合法?签订了以后应该按照那一条执行?我经常加班包括周末,是否可以主张要加班工资?感谢您的解答!

劳动纠纷
2015-01-16 22: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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