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五与朱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周五购买朱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合同约定前期物业服务由朱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聘请的王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买房人应当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有关约定,并约定交付房屋的条件为综合验收合格。
合同签订后,朱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周五交付了房屋,周五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搬入居住。但周五一直都没有缴纳物业服务费。王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周五缴纳物业服务费。周五对拖欠物业服务费予以承认,但辩称:朱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交付房屋直至开庭之时房屋未能通过综合验收,依合同不能交付使用,所以所谓交付房屋是无效的。同时依据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