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房产公司与高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高某逾期付款30日,A有权解除合同。后高某果然逾期付款,A在一次办公会议研究后即决定解除与高某的合同,并由业务员电话通知高某解除合同。后高某见房价上涨,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原合同,并称未接到过A公司解除合同的电话,A公司现无法举证出已通知高某解除合同,且A公司在会议研究决定解除与高某解除合同后,又将该房屋售予他人,请问,A公司该如何应对?盼回,谢!
-
高某逾期付款的事实本身就是一种违约行为,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占有主动权,建议提起反诉,要求依法与高某解除合同,以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请咨询自家法律顾问。
-
可以与律师面谈。
-
该公司可以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因为高某违约在先,该公司作为守约方,在诉讼中占主动地位。
-
可以提起反诉,确认合同已经解除,证据方面可以调取当时的电话记录单,同时该房屋已经售与第三人,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此复。
-
查看全部5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