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不动产公证是否可以异地办理要依申请办理的事项而定,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向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除此之外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例如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则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