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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971年在单位干临时工,1972年转正至今已43年工龄,今年到了退休年龄,在2000年单位把在工资内扣除的养老保险费退回给个人,才知道自己的档案遗失,交的费没地方收。单位领导找劳动部门协调,又补建新档案,被招成为合同制工人,(正式工成了合同制工人) 再补缴养老保险金,从1988——2000年全额养老保险金。现在到了退休年龄,发现补办新档案,与实际从事的工作不符,参加工作时间不符,参加各种培训的资格证书,按国家政策调级资料,在单位参加的各种活动资料什么也没有。今年到了退休年龄,劳动部门按1988年至今的工龄计算,1971—1988年的连续工龄不计算,说是按(鲁劳社函【2006】121号)文件执行。我提供1971—1988年的原始工资单、显示、没间断、不缺勤正式工待遇。劳动局派人到单位做了两次调查,单位出具证明身份的报告和财务科的证明。单位改制股份有限公司,我也入了股份。这些证据都证明是正式工。这些真实有效证据,都不采纳,现在劳动部门不但不承认是正式工人、连续工龄也不给接。档案丢失不是个人所为?为什么让个人承担责任?我到劳动局找了主管领导多次,历经一年零三个月无果。说我是不在计划内临时工。请咨询是否合理、合法、

劳动纠纷
2014-12-07 18:35:58
共有3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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