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的一家国营单位,原正常的时候近4000元左右的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1+绩效工资2构成),今年9月底提出离职申请,后由于工作交接,到10月中旬(14号),办理完离职手续,离职证明写明工资给到10月份,我签了字,最近因为社保的原因,发现10月份的工资条上的工资才只有1000元,其中列明了我的绩效1和2的工资,但在缺勤扣款上扣去了我3周的工资,开始我以为是因为国庆节期间因为我要离职就不给我发工资了,后原单位HR解释说单位规定离职当月,员工不再享有当月的绩效工资,请问这样的公司规定是否合法?我的工资条上明明写着我有绩效工资,扣款是因为缺勤,请问这样的情况,我现在还能申请劳动仲裁吗?还能要回我应得的绩效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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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发生争议之后,建议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搜集证据,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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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单位协商不成建议及时搜集证据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或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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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公司的规定属于“霸王条款”,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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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和单位协商不成建议及时搜集证据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或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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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种情况您可以首先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权益,
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希望可以帮到您,欢迎随时致电咨询法律问题;
欢迎访问我的个人网站学习更多的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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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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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