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劳动争议方面的问题。我与公司12年7月签了3年合同,今年7月14日在工作当天公司开会通知员工全部解聘,拿出一份协议补偿每年一个月工资,共计10800元,签拿钱就可走人,不签可到公司协商解决,我和4个人没签,15日去公司解决由于补偿价格未果,18日去申请仲裁,7月23接到仲裁通知9月10日开庭,公司在知道我去仲裁后,进行事后补救行为于7月25日7月28日以快递方式通知我去上班,之前未联系过我。8月5日公司邮件告知我由于旷工被开除。要求公司给付违法赔偿金,延时上班工资,11月15日仲裁结果下来,告知我证据不足不支持我的请求,我想找个律师向西城法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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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法》第82条的规定,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那么,如果有异议呢,根据《劳动法》第83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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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去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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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