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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一企业在2013年6月发生拖欠工资纠纷,期间经过信访未能解决,我与2014年7月诉诸法院,而法院以本案必须先行经过当地劳动仲裁不服后,他们才能立案,否则不予立案,我以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文第三条规定申请他们予以立案,而他们还是坚持原有意见不予立案,请问法院这样做对吗?

劳动纠纷
2014-11-11 1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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