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本人将首套按揭住房于2010年卖于乙方,剩余按揭由乙方继续支付。后因本人需要贷款向银行审批时发现自己因住房贷款未按时还款导致在银行已是黑名单,故贷款未能批下来。本人一直联系让其按时还款,但对方不理睬,现在经常逾期超过90天不还款,(听说,对方已将该房转手卖掉)请问:这种情况我是否能够起诉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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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交房的违约金国家规定是什么||| 交房是开发商向业主履行交付的义务,他委托物业向业主交付,也是可以的,但实际上物业应该提供委托书。否则,是应该由开发商自己履行该交付义务的。而且该委托本身的争议与业主无关。开发商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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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原合同怎么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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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