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29日甲、乙双方经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条款约定;乙方交定金1万元给甲方,于2011年6月30前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口头约定于6月中旬办理),款清交房。因乙方种种原因于6月中旬无法办理(后又口头约定于7月10日前办理),后6月30日前没有完成过户手续。到7月4日甲方翻悔不想卖房。现问;甲方以乙方不履行合同为由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退还定金,可以吗?乙方有没有权利继续主张甲方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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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以乙方不履行合同为由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且你的定金已经落水,根本不用返还给你。
2、甲方如果没有违约,是不用返还你定金的
3、建议积极收集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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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甲方是可以主张解除合同的,乙方也可以主张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和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去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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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证据证明口头约定的话,7月10日前应有效。7月4日甲方翻悔乙方可主张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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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按照后来约定的办理过户的日期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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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完全可以,当然乙方也有权利主张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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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