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里有一个行政官司。我起诉房产局撤销房证,将我前妻作为第三人。我前妻通过不正当手段在我未到场和未授权的情况下,将婚前我父母出资给我买的房子(大票是我名字,日期也是结婚前),办成了夫妻共有。我们马上就要胜诉了,我前妻又对该房屋起诉确权。法院受理后,她又申请行政案件中止,理由是:同一个房子,有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时,先审理民事案件后审理行政案件。我想问一下律师,她有权提出中止吗?法院的中止裁定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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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的移送条件||| 行政案件的移送,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违反政纪或者犯罪行为,或者被处罚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案件全部或部分移送给有关部门处理的措施。接受移送的有关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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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院领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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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