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实行综合计时制,每月上班时间是174小时,每天是6.5小时,国庆加班3天合计19.5小时,按要求发3倍的加班工资,公司要求这19.5小时要从174小时中减去,10月上班时间是154.5小时,我就差着公司19.5小时的时间,需要在以后的上班时间外补回来,这样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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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做法是不对的。
追问:公司规定的174小时/月的上班时间是以:工人上班时间每周不超过40小时,公司是以40小时/周计算的,我们的理解是:国家固定节假日的时间已经包含在每月的174小时里面了,我们在固定节假日的加班时间应该按照8小时计算?还是6.5小时计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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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