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0日,我方和对方同时在一酒吧相邻两桌喝酒,对方田某看我方李某不顺眼,和同伴(六人)商量后把李某喊出酒吧殴打,我方另外三人拉架,在此过程中期中一人(马某某)把田某致成轻伤,我方报警后警方把对方带到派出所,2013年12月10日公安局以对方寻衅滋事罪,我方故意伤害罪把双方全部刑事拘留。2014年1月12日检察院把对方无罪释放,我方以事实不清取保候审。2014年8月检察院把我方四人以故意伤害罪直诉到法院。请问我们冤不冤?法院怎样判这四人?我们还能告对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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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如何处罚|||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的少数犯罪之一。必须从重从快严惩。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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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