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8年7月中旬以商调形式进入现在的公司,当时说是形式,要签合同,从8月1日开始签了3年,到期后又签了3年,去年公司说只能签一年,而今年到期后又说98年进入公司的只能签半年。
在2000年初因工作需要,调到公司与其他公司合资的物业公司,我公司是大业主,故也可以说它是我公司的一个部门,因为工资、福利等人事关系都在公司,前二天公司说不与我签合同,让我与物业公司签合同。而这物业公司目前是无物业资质的公司,且无任何实质性的公司,就象以前工厂的技术协作公司,属工厂的一个部门。
若我不与物业公司签合同,听说到时会有麻烦。
1、劳动合同法中是否有半年之说,最底是几年?
2、公司这样做对吗?
3、这样的物业公司能签吗?
4、我该与谁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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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我是从1998。7。15进入公司报到而合同是从1998。8。1开始签了三年,以后续签了3年。去年公司只肯签一年。到了现在,公司说与它下属的无物业资质的物业公司签合同,若我一意要与公司签,面临着随时被抄鱿鱼。当年从1998。8。1一起签合同的有约十几位,唯独我一人与物业签
请问:1、公司这样做是否可以?我是否能要求与其他同事一起与公司签合同?
2、若被抄鱿鱼是否能得到补偿,如何计算补偿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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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没有规定最低几年,6个月也可以。
物业公司如果没有资质,应该属于法律主体不合格,不具有用人资格,不能和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还应该和现在的公司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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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要求;
2、若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合同,可以要求经济补偿;但是如果是合同到期不续签就没有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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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