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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2年10月协商购买了二斗康夭角┒俗眯椤N乙淮涡愿肚辶丝钕睿雎舴降背〗桓读送恋丶胺坎ㄖぁR蛭业笔惫ぷ髅ξ醇笆卑炖矸康夭中2003年我要求出卖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出卖方提出妻子不同意,不肯办理过户手续,今年初,我将该房地产出租。出卖方上门交涉说该房地产还是他的。我认为房款已付清,产权证已交付完毕协议应该成立、有效。 该协议是否有效?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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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3-11 05:47:01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我认为你已经交付房价款,并且房屋也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应该认定合同有效,至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根据最高院的解释只要求补办即可.而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也不能简单的认定合同无效.
  •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他付给我钱还是让我房产过户,没他老婆的同意是不是就不能过户了,我买的时候大概40万,如果现在让他陪,该要咋算
  • 就你所述,我认为该转让协议已成立但未生效,因为你们未办理过户手续。如果他还不同意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话,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他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
  • 房地产交易以办理过户登记为准,但你们已经实际履行了房屋和价款的交付,应认定买卖行为有效。
  • 如果追究其的缔约过失责任,应是他将你所付的房款返还给你,同时赔偿因其过错给你所造成的损失,这要你自己来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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