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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重庆永川一家信息技术公司上班,是从2014.5.15进入这家公司,5.29号签定的劳动合同,试用期2个月。合同中提到:乙方从事的工作内容执行下述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乙方工资标准实行计时工资制,试用期月工资为人民币1250元,试用期后的月工资为1250元。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经甲方确认后,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劳动报酬。6.27号我辞职了,截止已经加班53.5小时,原本7.15日就应全部结算给我,但到了8.15号也没有结算,(在这期间我打过电话问过,说下个月结算)8.18号我去公司要求支付加班费给我,他却按900元除以21.75天再除以8小时*53.5小时,合计276元给我,我不能接受,我要求他按合同的1250元除以21.75天除以8小时再*53.5的1.5倍或2倍支付,到底我的算法对吗?如果到劳动局仲裁的话我有没有胜算,要不要我支付费用?

合同纠纷
2014-08-18 18:40:0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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