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年九月四号和单位签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和同,到今年的九月四号饭店没和我续签本以为合同就这样自动延续了,可就在九月二十八号晚上突然被叫到经理办公室叫我和另外三人明天不要来了当时很气愤.原因就是你们合同到了单位效益不好嫌人太多.可事实是单位还在花钱请外地人上班.我们在单位里没犯过任何过失,在工作的岗位上还是各部门的骨干.饭店也没有提前任何书面通知,向我们这样有家有口的这也算一个不小的打击.我想请问各位律师单位这么做属于违约行为吗?我和单位是不是已经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呢?我有什么可以维护自己权益的地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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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马律师我还想问一下.我是去年8月4号进的店,9月4号和单位签定一年劳动合同.但单位从11月才带我交的社会保险.之前的三个月全是我个人自己缴纳的.我是不是可以认为我和单位的试用期是三个月而不是一个月呢.要是三个月的话我和饭店的劳动合同起不是三年吗?那三个月的保险是不是应该由饭店来支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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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你们应该要求用人单位出具书面解除的通知,然后到劳动仲裁,请求继续履行经济合同,或者给付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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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一年期合同应该是一个月的试用期。那三个月的保险是应该由饭店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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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