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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是福建闽北山区的一位农民,1982年林业“三定”时,我家分到A地(10亩)、B(6亩)地自留山,并且有县人民政府颁发的“福建省建瓯县人民政府自留山证”一份。 我父亲分别于2004年10月和2005年6月与村委会签订了“XX村自留山重新落实(或调整)协议书”和“自留山协议书”。其中前份协议书内容如下:在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中,经本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对1982年所划定的自留山仍然按原山场和面积予以落实或者进行调整。经双方协商认定,乙方自留山座落在C地(14.5亩)、D地(1.5亩)。后一份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八二年林业“三定”以来,本村自留山经营管理比较混乱,为进一步理顺自留山关系。在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根据法律政策规定,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及户代表同意,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1、乙方知晓自留山可以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自留山上新植林木采伐不受年龄限制等政策。2、82年林业“三定”时,乙方自留山16亩,享受长期免交林地使用费,并允许合法继承。3、甲方按82年林业“三定”时的自留山面积,逐户造册登记。乙方同意将原林业“三定”时建瓯县人民政府颁给乙方 号自留山证交给甲方,上缴林权登记机关登记(注:其它内容略)。 注:AB两地与CD两山场所在地点不同。A地和B地自留山现由他人种植树木。C地为我父亲1990年自开荒山地。D 地为2000年村小组所分之地。并且村上没有开村民代表大会。那份自留山证仍在我家。以上乙方均为我父亲。CD两地我没有使用证。请问,我那份自留山证是否仍然有效,我现在是否拥有AB两地之使用权(因为我们很想拥有AB两地之使用权 )。

其它综合
2005-10-04 04:07:01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