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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雇的一个养狗的人(男,45岁,外地我的保姆介绍来的,没签合同)因用火不当,煤气中毒,我们在中心医院尽力抢救治疗一个多月,并垫付费用近20000元,转院后治疗期间其家属来要求私了,索要80600元,我拒绝了,家属弃病人离去,我也再无力负担费用,病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现存于太平间,后听中心医院说家属律师在病人死亡那几天取走原始病理,我只持有医疗费用收据。如果对方起诉我会负怎样的责任?有人说如果是工伤判后果会很严重。保姆意外死亡算不算工伤? [em00]

劳动纠纷
2004-04-16 01:18:0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我认为这不属于工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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